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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范圍
(一)甲級建筑裝飾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裝飾設計項目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建筑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裝飾設計等級二級及二級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裝飾設計項目。
(三)丙級建筑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工程設計等級三級及三級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裝飾設計項目。
本標準頒發后,建設[1992]786號文《建筑設計裝飾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同時廢止。
注:
1、高檔建筑裝飾設計,指單位建筑裝飾工程造價每平方米3000元以下的項目。
2、專職技術骨干指下列人員:
(1)國家 注冊建筑師、結構工程師;
(2)取得高級或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人員;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的人員;
(5)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7年以上的人員;
3、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的考核標準與《建筑裝飾設計裝飾資質分級標準》中的指標相對應。
4、相關行業社團,指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及其地方建筑裝飾協會、 中國建筑學會及其設計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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